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对其保护关系到公共利益,因而民法和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经济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选择路径。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法保护体系,从金融法、竞争法、财税法以及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全方位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45-147,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