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介绍人地位与处罚之探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介绍人一般系应受票单位之委托,为其介绍开票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与受票单位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关系,并非受票单位的员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介绍人都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不论其有无从中赚取开票费的差价。在认定其与受票单位构成共同犯罪且系从犯的基础上,对介绍人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档次,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作者 李小文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1-47,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二级参考文献9

共引文献9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