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目的是自由的增进,同时自由也是社会发展的手段。为保障自由不受侵害,需要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各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税收活动,征税活动不能形成对纳税人自由的侵害,税款的使用应能增进其自由。为此,需要确立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过程,决定了纳税服务的边界。纳税人在参与税收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权利未得实现而导致的额外支出,是约束税务部门所提供纳税服务程度的条件。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39-45,共7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