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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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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公正和理性是康德伦理学的三大基本概念,而义务与权利的内涵必须根据自由、公正和理性加以阐释。在康德那里,自由主要指的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或自主性;而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外在行为的方式务必确保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同一切人的自由得以和谐共存。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就在于它是理性意志的自由;理性在道德哲学中居于统率地位,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唯有自由价值才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康德的公正法则是所有理性人都会同意的社会契约,是确保社会公正、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在他看来,确保自由和公正应成为对政府和合理之法的道德要求,合理之法必须促进人的自由。他一方面强调服从政府和法律的道德义务,同时也承认反抗与革命的道德权利。康德的伦理学和公正思想为人类社会"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建构,作出了奠基性贡献,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
作者 程立显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第5期10-1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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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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