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上,法律解释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并承担"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任务。但在解释与"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之间存在逻辑推论上的困难,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传统法律解释观念是一种发现意义上的解释观念,这种意义上的解释行为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只有在证立的意义上,法律解释(方法)才具有证立某个解释结果是否正确的功能。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0-108,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