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43-50,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文化视域下的刑法解释学"(项目编号:10YJC8201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