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机动车辆普及,交通运输事业不断发展,"碰瓷"行为也呈现团伙作案的趋势,一些大城市出现了以此谋生的"职业碰瓷党",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司法实践中对"碰瓷"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有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保险诈骗等罪名认定的不同情形。为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侵犯的法益和符合的犯罪构成以确定其性质,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18-123,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