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长期困扰着理论界。目前学界已经提出了二十九种解决方案,其大体上围绕着犯罪构成取舍与体系内外这两大主题进行展开。但都存在缺陷,其出路在于:从刑法学体系的宏观视野出发,立足于本土化进行解读,联动相关的刑法学范畴尤其是刑事责任成立范畴进行系统思考。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主导了刑事责任成立原理的研究,但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矛盾关系事实上否定了这一论断,即正当化事由实际上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故此,要联合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和刑事责任成立原理进行宏观思考和关联互动,犯罪构成和正当化事由共同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在此提倡刑事责任成立条件理论,是指由犯罪构成理论和正当化事由组成,其性质分别是积极和消极的成立条件,并共同决定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及其大小。通过引入刑事责任成立条件理论,比较圆满地解决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矛盾。正当化事由有两重机能:一是事实上发挥着否定符合犯罪构成的判断,二是实际上起着排除刑事责任成立的作用。正当化事由应具有独立的刑法学理论地位,不应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中,并与犯罪构成共同决定刑事责任的成立。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4期20-53,共3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