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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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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加以补充:“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作者 任巍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7期41-4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张雯:《少年犯“污点”能否真正扫除》,载《现代教育报》2004年1月2日.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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