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第三入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权利人是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差额支付并未明确,而实践中对于该种情形的赔偿问题处理不一,从而有损我国法治的权威性。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问题应当按照补差原则处理,亦即受害人可同时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所受到的损失。这样既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法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出处
《广东法学》
2011年第4期49-55,共7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