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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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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而言,初次干预导致了民法的产生,而再次干预导致了经济法的创制。民法和经济法都是公权的干预载体。通过这些载体国家发挥其职能,我们说民法干预和经济法干预,事实上是指以民法为载体的干预和以经济法为载体的干预。这两种干预载体有何本质的区别?这是从本源研究民法和经济法差异的最为重要的路径。
作者 邹明铭
出处 《轻工设计》 2011年第6期276-27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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