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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案程序废存的现实性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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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一个时期关于立案程序的废存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造成了侦查实战部门一些同志对立案前调查行为使用相关法律依据认识上的困惑。本文针对当前主张废除立案程序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从我国侦查权设置和运行的基本原理及其现实性基础两重维度进行了探讨。
机构地区 中国刑警学院
出处 《公安研究》 2006年第10期55-59,共5页 Policing Studi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15

  • 1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J].法学研究,1999,21(1):57-63. 被引量:231
  • 2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J].政法论坛,1999,17(5):91-101. 被引量:116
  • 3刘根菊.立案的诉讼地位及其完善[J].政法论坛,1994,12(4):81-82. 被引量:4
  • 4张大群.试拟刑事立案程序的一种方案[J].政法论坛,1996,14(2):32-36. 被引量:29
  • 5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J].金陵法律评论,2002(2):110-126. 被引量:34
  • 6同上,第267页.
  • 7同上,第269页
  • 8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6-17.
  • 9宫万路:"论侦查监督",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9年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10一个案件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是由侦查机关在立案时来预断,而需要通过司法最终裁决,并以司法裁决的既判力来维持案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的最终恒定.笔者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如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作的"违警罪"(police offense)、"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但他们并不是在诉讼程序启动之时就先预断案件的性质为何,而是需要通过将案件迅速地提交到治安法官(magistrate)面前接受预审(preliminary trial),并由其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为何,以及有无提交法庭审判之必要.在我们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中,笔者认为预审程序的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预审制度并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预审,缺乏其所具有的功能,更何况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让公安机关的侦审合并的实践所取代),导致公安机关办理的诸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剥夺的案件(如劳动教养案件、治安拘留)以及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侦查行为都缺乏必要的司法控制,为此笔者认为应重构我国的预审制度,取代目前的立案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试图通过现行的立案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共引文献91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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