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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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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二个新的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一规定列举了四种虚开行为,并没有说明什么行为是虚开,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虚开的定义,才能做到准确执法,严格执法。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第12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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