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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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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 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3年第7期25-26,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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