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永佃权是从封建租佃关系中发展出来的,以对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永佃权就是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是农民的人身地位提高以后,通过斗争获得的。江西农村的永佃制租佃关系,始见于宋代,盛行于明清,民国时期依然存在。永佃制的租佃关系有利于生产发展,也会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中产生“二地主”。在封建制度下,永佃制引发出经营土地者,却不能减轻佃农的负担。
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年第4期118-124,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