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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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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食品监管渎职罪应具有以下犯罪构成:
作者 李克锋
出处 《天津检察》 2011年第4期57-5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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