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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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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未就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作出区别规定,也没有明文排除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理论界对从冒名处分人处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是同案异判。善意取得制度史和立法例表明,其仅适用于物权公示错误之情形。善意取得之立法理由和理论依据是维护公示之公信度、维护交易安全。法律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为协调财产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并没有在一切交易领域均赋予善意第三人以权利虚像作为权利实像之后果。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不能被简单地演绎为善意保护、权利外观或信赖保护的一般规则。非法合同和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当修改《物权法》和增加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即"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必须是不动产无权处分人"。
作者 傅鼎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45-55,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1

  • 1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一起冒名顶替行为说起》[J].判解研究,2009,2.
  • 2《韩国民法典》第110条.
  • 3《日本民法典》第96条.
  • 4《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
  • 5《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23条.
  • 6《瑞士民法典》第932条.
  • 7《瑞士民法典》第930条
  • 8《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3条、第935条、第1207条.
  • 9《意大利民法典》第707条.
  • 10《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280条.

二级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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