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权被认为是一项不证自明的基于人之本性的天赋权利,此固有助于提升生命权的神圣性,但对尘世纠纷的解决往往并无助益。事实毋宁是生命权的内容与范围并非先验的、本质的存在,而是在制度性的论证管道中被逐渐塑造的。生命权的主体藉论证而扩张、生命权的内容藉论证而变化、生命权的保护藉论证由以纯生物生命为核心的绝对化模式走向"以生物生命为主、精神生命为辅"的双轨模式等足以表明此论不虚。总之,生命权通过论证而被型塑。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19,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生命科技的最新发展与民法的制度变迁"(项目号06SFB3020)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私法与宪法
公法
社会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法际的调和与互动"(项目号200705)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