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判断,而对犯罪客体的判断正是价值判断,故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取决于对犯罪构成以及其它构成要件的理解。如果"犯罪构成"仅具形式意义,则不能容纳"犯罪客体"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要件。如果坚持通说关于犯罪构成的地位,同时,对其它要件的判断也包括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完全可以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去除;但如果要保留"犯罪客体",那对其判断就不能与对其它要件的判断在同一层面上进行。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8-132,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