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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字库单字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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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算机单字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归类到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之列,计算机单字本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单字的显示是程序动态运行的必然结果。计算机单字、字体、字库都是计算机软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著作权法已对软件进行了保护的情况下,再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1年第5期67-69,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21

  •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
  •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
  •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
  • 4“倩体字”,http://www.hudong.com/wiki/%E5%80%A9%E4%BD%93%E5%AD%97(2011年6月14日访问).
  • 5吴甲丰.《试释“有意味的形式”》,载《外国美学》第二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304页.
  • 6赫伯特·里德.《艺术的意味》英文原著第33页.
  • 7[德]马丁·海德格尔.《艺术作品的本源》,转引自:商务印书馆.《外国美学》第六辑1989年版,第366页.
  • 8[意]马瑞佐罗·维塔.《设计的意义》,转引自李砚祖编著.《外国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 9(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 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4414号.

共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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