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以及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十分关心,注重以静态、定点的方法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现实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概念在考察现实行政时存在着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着眼于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与控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9-90,共12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