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我国刑法学界热衷于德国贝克教授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相应地提出了风险类型的犯罪,并主张以严厉刑法应对。但这场研讨未能恰当区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社会危害性"意义上的"风险",未能区分"风险社会"的"风险"与德国当代若干刑法学说中的"风险",从而也未能分清刑法中哪些是"风险社会"的"风险"犯罪。这既不利于刑事政策的恰当选择,也不利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本文旨在通过辨析,澄清相关误区。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250-262,共1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编号:09BFX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