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法律思维的内涵有很多争论,有的将其置于法治理念的逻辑中予以理解;有的突出地方性知识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来说明;有的从法律思维的结构来分析。所谓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的特征有四个方面,即法律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思维是一个来回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是不断运用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是法律结果指向性的思维过程。
出处
《东方法学》
2012年第2期131-136,共6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李瑜青主持中国法学会重点课题“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1)A04)的前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