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界定原则上应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和用途,其他负债尤其是以一方名义对外的负债,应综合家庭情况、第三人善意与否以及开支是否明显过分等因素区别对待。夫妻共同债务应准用连带责任的清偿规则,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始由个人财产连带清偿,且具体清偿时应与其他相关制度相互协调,以合理兼顾债权人和夫妻各方的利益。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9-89,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