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WTO的原则与规定,我国一旦加入到WTO的大家庭中,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力。主要的权力包括:(1)能使我国的产品在100多个缔约国家和地区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2)使我国对所有发达国家在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上享受“普惠制”待遇,以及其它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照。(3)可利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特设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贸易纠纷。(4)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的发言权。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49-53,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