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康德那里,义务是动机性与约束性的统一。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必依之而行的准则,准则的标准是道德法则。法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和强制性,因此,义务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义务的动机性来源于义务本身。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正当性是行为的理由;那么,义务就是行为的理由,同时也是行为的动机。出于义务的行为的正当性在于它所依据的准则内在地具有可普遍化的法则的形式。法则还要借助于意志本身而起作用,这样才能实现义务的动机性与约束性的统一。统一的意思表现为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并同时愿意去遵守那个法则,这就是意志自律;这样自律便成了义务唯一的可靠的来源,因为它不仅实现了准则与法则的统一、规范性与动机性的统一,并与道德的普遍法则结合起来,从而高扬了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的自由。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4期392-395,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