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行政合同紧急诉讼"制度源于欧盟的1989年12月21日指令和1992年2月25日指令。2007年12月11日指令又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其由"先合同紧急诉讼"和"合同紧急诉讼"组成,主要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缔约阶段的违反"公开透明和强制竞争义务"的行为实施救济。通过吸收上述指令,法国立法者赋予了法官采取临时性措施和实质性措施的权力,并规定了两类暂停期限等等。这些措施加强了救济的高效性,扩展了救济对象的广泛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国的法官也采取了各种措施缓解该制度给法律安定性和合同关系稳定性带来的伤害。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4期72-82,共1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