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有能够和必须"共同"的部分,才可以成为共犯判断的对象。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没有区分犯罪构成中可以"共同"的部分和只须"个别"的部分,即没有区分不法与罪责,因而在共犯论领域陷入一系列难题之中。实际上,共犯判断仅与不法有关,所有的罪责要素(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均对共犯成立与否没有影响。但是,故意不是罪责要素,所以正犯与共犯的判断并非与故意毫无关系。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18-29,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研究>(12YJC820034)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