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着重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出处
《中国市场》
2012年第35期94-95,共2页
China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