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名流浪汉由于各种原因被机动车辆撞死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引起极大争议。然而从法律解释的维度来看,提起诉讼并非属于民政机关"救助"的范围;从法律推理的维度来看,民政机关无法类推适用监护制度提起诉讼;从法律漏洞的维度来看,无人有权提起该类诉讼并非立法空白,因而足以否定此类案件中民政机关原告的适格性。更重要的是,对于此类案件原告适格性的论证与解读,彰显了法律方法论的效用与"立法中心论"向"司法中心论"的转向,同时也昭示了法律适用的有限性。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98-102,共5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