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社会三方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关于"合同约定"归属的权利是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还是包括著作人身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的规定,存在一些瑕疵。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立法,通过当事人约定即意思自治、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等适应具体情形。委托作品涉及的单向度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之规定,前者不利于打击学术不端行为,后者则扩大了受托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委托人的利益,均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对权利归属进行具体规定。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2-95,共4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