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缔约制度是指自然人或企业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合理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法律制度。它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是私法社会化的表现,有利于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国家对公共事业领域或垄断行业的监管。按照不同的标准,强制缔约可以分为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或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等。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律赋予缔约一方以强制承诺的一种民事义务,因其处于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所以当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当事人违背该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出处
《中国外资》
2012年第23期112-113,共2页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