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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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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包括已出租的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对外销售,以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实质上成为一项经营性活动,需要真实反映其市场价值。
作者 李建民
出处 《现代会计》 2012年第4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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