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罪量要素有着完全不同于罪体要素的价值属性,因此,不可能在共犯理论中同时解决罪体与罪量两个不同层次的符合性问题。共犯认定与罪量要素所决定的公权力处置方式的判断具有位阶性,即:首先在不考虑罪量要素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判断参与人客观归责的范围;然后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确定的罪量标准,决定对行为人给予的公权力处置(刑罚抑或行政罚、轻刑抑或重刑)。如此,不同罪量标准的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罪量标准不同的犯罪部分共同(构成要件部分重合)时以及所谓"虚拟共同犯罪"等情状下存在的推理难题均可迎刃而解。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3-18,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笔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12CFX033)阶段性成果
南京师范大学优博培育计划(2011BS0002)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