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行使环境知情权,理性环境维权,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和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多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信息公开弊病的途径在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即赋予环境信息公共财产的属性,细化和完善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的参与机制。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9-93,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