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是我国税制建设总体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治税理念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占比。但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要求,这一调整不应一味为追求或达到"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刻意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因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税制结构的调整应"顺其自然",即按照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来调整:流转税方面继续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所得税方面的调整总体上应以提高税收负担比重为主,财产税方面的调整主要是全面逐步改革现行的房产税。
出处
《当代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81-85,共5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