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第74条针对小区车位规定了“约定归属”制度,然而哪些车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其归属,《物权法》并没有明确。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将其范围解释成为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但是仍然没有说明谁是约定的主体以及约定的范围。特别是人防车位。是不是属于约定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兹举两例予以说明。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08-112,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2012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国防资产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S(2012)C91]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为刘阅春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