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课题组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得出以下观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是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后,修正创造性判断结论。在不同的案件中,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的程度有高低之分,其对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要综合评价。当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越来越显而易见,则发明欲具备创造性所需的技术进步也应随之提高,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前者在创造性的整体判断中所占权重更大。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产生质变,重点需要判断其与现有技术已知性能的相关性。在"量"上优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尚不足以证明预料不到,还应当结合相关背景技术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确定该效果是否超出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3年第2期72-81,共10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