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出处
《人大研究》
2013年第3期16-19,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研究"编号〔11YJA820087〕的前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