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项目的取用水,我国最初只通过水行政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来控制。为了科学统筹,水资源论证制度应运而生。但是现行的论证体系仍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存在水行政管理体制复杂、制度的法律效力不高、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而具有相似性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相对成熟。因此,借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是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最佳途径。水行政部门作为整个水资源论证执行过程的监督者,与主管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部门配合协作,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把握利益偏颇,明晰制度保障的核心利益,从整个水环境出发来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38-43,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