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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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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赶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里几经兴衰,原为商事法律原则,因现实需要被引人民事法律领域。德国法上的“情绔”的概念指客观情况和形势,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货币贬值、法律变动和行政行为、天灾以及经济环境变化等;“变更”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重大变化将导致合同双方预期的权利义务变得严重不对等,以致合同失去原有的公平与对价。
作者 刘玲
出处 《神州》 2013年第5期175-1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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