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无罪推定的客观要求以及实现司法正义的现实需要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是适宜的。对于该罪的刑罚配置,从该罪的创设初衷、立法特点、域外法比较及我国立法的一般规律来说,要求短期内进一步提高其法定刑缺乏现实可行性。为进一步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功能,迫切需要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以及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