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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行调解”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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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22条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予以"先行调解"具有合法性,但该条款在合理性和正当性上尚存在不足。就先行调解的适用而言,在时空范围上系指原告起诉后至法院立案之前所进行的调解;在调解主体上是指由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调解;在调解结果之处理上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予以立案并制作调解书终结案件、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或不予立案等方式。
作者 赵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9-36,共8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日本民事调停法》第16条,第19条.
  • 2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419条.
  • 3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贞.
  • 4李浩.“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7日第8版.
  • 5徐卉.《先行调解的规范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7日.

同被引文献262

引证文献32

二级引证文献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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