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中环境法制以应对环境风险为预期。环境风险的不确定和高科技背景,使得对其规制的重点不在于修改追求稳定性的立法,而在于能够"就事论事"的环境行政执法,规制环境风险是环境行政的逻辑起点。当前的环境行政缺乏整体视野与思路,在规制理念、规制制度、规制机构和规制过程这四个方面存在着断裂。断裂的弊端可以通过统合环境风险行政规制工具的方式寻求解决,统合的可能进路有确定环境行政规制中的价值排序与优先顺位、充分的环境风险信息交流以及规制中市场手段的适用等。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5-82,共8页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制度绩效与内在机理"(10YJC82007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协同机制研究"(JB-SK114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