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利容易遭受侵犯。已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残疾人权利保护重要的国际规约,对国际视角下残疾人权利的保护作用积极。回顾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保护权利有限且保护的权利内容规定不全面,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依据相关国际规约对国内专门立法进行完善,取得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将大有裨益。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89-94,共6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