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国际商事仲裁予以尊重和支持,已逐渐得到各国法院的认同,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亦逐步在放宽。然而,英国法院裁断的达纳案件却似乎与上述趋势背道而驰。新加坡法院也改变原先的理念,在审查是否应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对达纳案件予以了借鉴。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基本得到认同的前提下,就仲裁庭基于“非国内化”理论作出的裁决而言,法院司法审查的恰当路径还是应契合《纽约公约》的基本精神,尽量维持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以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
出处
《北京仲裁》
2012年第4期45-57,共13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