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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葵花籽交易中的货款与滞期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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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国内某企业(买方)同匈牙利某企业(卖方)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了1500吨匈牙利葵花籽售货确认书,其中规定:(1)交易条件:FOB多瑙河港口;(2)支付条件:98%金额凭单付款,其余2%待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清;(3)交货期:2009年11月;(4)仲裁:凡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X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在申请仲裁之日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实施仲裁;(5)售货确认书未尽事宜,以FOSFA4A标准合同(欧洲散装油籽FOBST合同)为准。
作者 李时民
机构地区 北京工商大学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7-79,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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