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规划实施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补偿制度造成的。对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对个体利益的损害。要以一定的补偿手段进行调节,以免矛盾积累过深而形成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但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实行完全的政府补偿还有一定难度。本文论述了可以通过“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让”、“额外收费”、“开发协议”、“增值归公”等经济手段,对受损个体给予补偿,使规划产生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建立权利流转的配套政策体系.既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避免个人利益的受损.增加规划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出处
《建筑与环境》
2013年第2期17-19,共3页
ENVIRONMENTAL ARCHITE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