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存有关传统调解之理论大都局限于某个历史时段,带有某些局限性。实际上,明清以来,调解机制在我国的演变始终受制于社会结构。放眼全球,现代的中国和西方同处在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世界结构之中。改造传统调解以适应法治的未来任务就是根据社会结构与时代特征来重新定位。具体说来就是将其置于司法中心主义框架性结构之内,并协调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共同服务于纠纷的法律治理。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2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2)D203]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0YJC820077)
2010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2010sk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