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工程占用征收林地过程中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每个用地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森林资源分类的不断变革,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管理的制度性缺陷不断显现,急需修改完善。分析了目前在实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着收费标准低、地类林种协调不一致、未体现林地分等评级等问题,提出了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最低征收标准、结合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求重新划分征收标准等对策措施。
出处
《华东森林经理》
2013年第2期8-10,共3页
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